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亚型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性疾病。禽流感病毒极发生变异,可能造成病毒在人群中感染和传播。今年以来,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呈明显扩大态势,国内水禽广泛带毒,病毒污染面广,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来,候鸟向南迁徙,家禽调运频繁,极易造成疫情传入和爆发。为做好应对秋、冬季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尧都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尧都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畜牧中心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受监测和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与报告
1、监测:镇畜牧中心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省、市要求,做好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突出加强对区界地带、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及水禽的经常性监测;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疫情,必须及时采集样品进行禽流感的检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送样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中心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①责任报告单位:
a镇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所);
b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劳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②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设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③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治高高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接到报告,立即向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
④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⑤疫情的公布: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疫情。
三、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严重突发商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市、区)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疫情的发展趋势,应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1)发生高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反应
①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专业技术人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向镇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级别。
c在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仇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聘请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所)
a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文学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②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③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切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⑤按规定做好检疫监督工作。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员安全。
(4)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②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农业部或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高致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是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1、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按照《尧都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庆急保障工作。
2、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治。
应急预备队伍应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负责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应急工作。
3、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重大设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从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