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政发[2008]21号

屯里镇人民政府

印发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

    《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政府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00八年八月

屯里镇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现状和趋势

1.5预案组成及适用范围

1.6突发公共事件分类与分级

二、组织体系与联动体系

2.1组织体系

2.2联动体系

三、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和报警

3.3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四、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分类响应

4.3基本应急

4.4扩大应急

4.5指挥与协调

4.6紧急状态

4.7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置

5.1社会救助

5.2社会保险

5.3调查评估和总结

5.4恢复与重建

六、信息发布

七、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财力保障

7.3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维护

7.7人员防护

7.8通信与信息保障

7.9公共设施

7.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7.11社会动员

7.12科技储备与保障

八、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传和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

九、附则

9.1制定与解释

9.2实施时间

十、附件

10.1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2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10.3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尧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3)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5)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序、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7)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柬后,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4  现状和趋势

    1.4.1屯里镇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我为自然灾害多发地。一是灾害种类多。我国内陆地常见的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等自然灾害我都存在;二是灾害发生的频率高。我地处黄土高原,地表破碎,地势起伏,高低悬殊,加上降水分布不均,高温干旱、低温冷害和暴雨洪涝山体滑坡等时有发生。我处于地震高震烈度域,发生地震的危险性较高。

    1.4.2  屯里镇事故灾难现状与趋势。我事故灾难的主要种类有: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据近年来统计表明,我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同时由于我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力量薄弱,应急救援设备不配,失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广大公众自咳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4.3  屯里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常见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近年来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丙类传染病、其他传染性病的发病流行日渐增多。目前,随着人员流动增多,新发传染病、其他传染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这将对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新的威胁。

    1.4.4  屯里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改革攻坚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增多。当前全社会安全事件较为突出的是: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两抢一盗”犯罪仍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刑事犯罪仍处高发态势,犯罪的动态化更加明显,暴力化程度明显加剧,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同时,人民内部矛盾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而且诱因复杂,连锁反应不断,处置难度加大,因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利益纠纷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涉及就业等问题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而这些事件往往又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和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比较大,如应对不妥、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1.5  应急预案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2)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制定印发,报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4)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5)屯里镇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6)屯里镇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或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的各类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单位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我行政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从而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1.6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6.1 事件类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事件、物价异常波动事件、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的经济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2 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l号)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一般分为四级,分别是: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Ⅱ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组织体系与联动体系

    2.1  组织体系

    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2.1.1 领导机构

    政府是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全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各单位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Ⅱ级(较大),、IV级(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控制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并立即报请区、市人民政府处置;(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副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的负责组成。应急指挥中心在长的领导下,通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副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全权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综合办人员协助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2 办事机构

    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是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下设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镇综合办主任兼任应急办主要职责是:(1)负责人民政府值守应急职责,接收和办理向人民政府、镇党委、镇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2)督促落实应急指挥中心作出的决定和指示;(3)拟订、组织和实施本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4)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各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5)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村委会、各单位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6)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7)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8)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9)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10)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和权限。

    2.1.3 专项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经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防讯抗旱指挥部、防震减灾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村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人民政府和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镇级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镇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负责本行政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1.4  专家组

    镇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亨纪负责人。主要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防护措施方面的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处置专家咨询机构。

    2.2  联动体系

    2.2.1 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主要通过电子政务网,与镇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临汾军分、武警部队、武装部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村、各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部(包括信息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启用地理信息与态势处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综合通信调度系统、现场实时视频监视系统、预案管理系统等,与各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  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2.2.3  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由相关镇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区、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应确保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民防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确保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民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应急办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三、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对本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通讯和指挥调度系统等,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或根据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对于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级标准》立即向应急办作出报告。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属于Ⅲ级(较大)或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应急办;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上报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0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预警和报警

    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并向相关村和有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分管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机构的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人民政府后,由市长签发;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或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办后,由担任市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的副市长签发。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讯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四、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相关政府及部门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组织事件发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倨)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快速做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立即向应急办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4.2  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发生涉外I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跨省、市的I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人民政府及时上报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与有关省、市搞好协调。发生涉外的或跨的Ⅲ级(较大)或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配合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处置,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4.3  基本应急

    一旦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或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督、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4.4  扩大应急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4.5  指挥与协调

    I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指挥部,指挥部设在政府综合办,由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工作组或应急办统一指挥或指导相关镇、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Ⅲ级(较大)、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长或分管副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政府综合办。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同时,市、县(区)乡(镇)三级应急机构联动,吸收省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展开联动分工协调一致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部分地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人民政府提请人民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

    4.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善后处置

    5.1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政办、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司法救助。民政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地和灾民。

    5.2  社会保险

    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5.3  调查评估和总结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和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镇政府或应急办及时组织调查,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要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5.4  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相关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镇灾害主管部门会同镇有关单位和有关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应急办,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民政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有关村和有关单位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人民政府给予支持。需要国家、省、市、区援助的,由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六、信息发布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作机构要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应急办会同新闻部门、相关专项工作机构及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镇分管宣传的领导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新闻中心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让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镇长或副镇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七、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