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政发[2008]02号
 

屯里镇《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 施 方 案

各村、各单位、驻屯里镇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尧都区人口计生委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安排,在全镇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

二、主要任务

一是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二是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三是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营造 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是制定完善社会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名人、富人、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

三、清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查对象是生育(收养)了二孩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属于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其他人员、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清查重点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清查范围:(1)1990年1月1日《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来城镇纯居民(非农业)人口(包括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情况;(2)2003年5月1日以前有违法生育(收养)事实,在登记建制中应登记处理的情况;(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2003年5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情况及再生育子女审批的情况。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7年10月至12月)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利用会议、板报、标语等途径,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使得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

    1、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清查,凡主动申报可在处理时酌情减轻,申报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到2008年元月底止。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作好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并在本单位公示区内出示公告,镇专项治理办公室设有举报电话308013或3351071,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

    2、公示。清查出来的对象和违纪情况在本村、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29日。公示有异议的,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达到事实清楚为止。最后由镇计生办汇总后报至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清查出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7年10月中旬至12月)

镇政府将把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党政目标和业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镇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村、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缺位、措施不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严格实行“一标否决”。

     五、组织领导

   (一)镇成立了“屯里镇专项治理违法生育的领导小组”。

    组  长:刘延宁(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徐  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董  晖(镇党委副书记)

            田德欣(镇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公箫红(副镇长)

    成  员:翁安梅(计生办主任)

            王庆平(财政所所长)

            程艳冬(党办主任)

            晋建伶(综合办主任)

            王玉龙(教办主任)

            李华令(地税所所长)

            贾齐丁(派出所所长)

            马继红(工商所所长)

            韩  迎(计生员)

            曹  蓉(计生员)

    各村信息员、村委主任

    领导组在计生办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翁安梅担任。

    镇专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电话:3080013    3351071

    电子邮箱:caorong3351065@sina.Com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各村、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山西省《实施意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来的违法生育情况不作为对各村、各单位的考核依据,但清查工作及处理情况将列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专项治理超生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标准.

                            二00八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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