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政发[2007]24号
屯里镇计划生育“双服务”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市计生委、区计生局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次“双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社会主义人口理论为指导,落实科学的人口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决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村级通过开展常规性妇检工作,有效地掌握本村计划生育情况,收集群众需求,开展优质服务,全面提升计划生育自治层次。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实现屯里镇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二、领导机构
组 长:刘延宁(党委书记)
副组长:徐 玉(党委副书记、镇长)
公箫红(副镇长)
成 员:翁安梅(计生办主任)
韩 迎(计生员)
曹 蓉(计生员)
乔青春 韩治江 马革平 樊俊杰
及各村包村干部、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计生信息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翁安梅担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计生法规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宣传教育的声势越大,工作的阻力越小,问题解决的越快。各村要精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要刷写固定标语,大村子不少于4条,小村不少于2条,文化活动中要编写宣传计生政策的节目,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板报、版面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宣传车巡回到各村进行宣传。使每位已婚育龄妇女都能接受一次深刻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同时,也要对村干部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村干部的应知应会率。尤其要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使计划生育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计生政策的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明确任务、认真落实
1、各村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征超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核查,以40周岁以下生育和三年内生育的育龄妇女为重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确保信息反馈及时,数据准确。
2、各村要坚持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对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孩要求上环,生育二孩或二孩以上40周岁以下要求全部结扎(禁忌症根据医生建议采取其他措施)。政策外怀孕的要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双女户结扎为重点,带动其他节育措施的落实。凡是应结扎和应上环的对象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应措施。落实率达到100%,及时率力争达到80%以上。因节育对象身体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的,必须由尧都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相关证明。
3、对生育一孩的妇女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根据上级安排,生育一孩的夫妇要与政府签定生育合同,合理安排生育,把计划外生育控制在最小范围,各村要继续核查落实未签、漏签人员,进行重签、补签,对于态度蛮横拒不签者上报区计生局。
4、加大力度,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各村要加强领导,加大征超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标准进行政策兑现,不得随意减免超生费,更不得以扎代罚,以罚免扎,对拒不交纳超生费的,依据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历年和当年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确保达到100%,征收面达到100%,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时全额上交财政。
5、加大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力度。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坚持服务优先,把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优质服务范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变动信息。以数据大集中的数据为依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强化督办《婚育证明》力度,提高流动人口持证率、办证率和服务率,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对“大排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在找准差距和问题的基础上,端正思想,统一认识,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倾向和厌烦畏难情绪,警醒加压,奋力拼搏,坚定信心,严格按照区、镇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强化措施。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确保各项节育措施的落实。对“四术”“孕检”对象未按规定时间落实相应措施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坚持“标准不降,程序规范,票据统一”的原则,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征收效果。各村要主动与镇政府联系,对个别“钉子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各村要认清当前尧都区的计划生育整体形势,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的位置来抓。要明确责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计生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计划生育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与干部工资直接挂钩。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户,不经计生部门审核,协助上户的,党委、政府协同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后附:各村“双服务”活动任务数。
二OO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