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 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1979年至1989年每人每月奖励2.5元;1990年至1998年每人每月5元,1999年以后每人每月10元。
奖励年限: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1983年以前生育的到子女满14周岁,1984年以后生育的到子女满16周岁。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 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满10周岁的夫妻。按户一次性发放,每户1000—3000元。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鉴定独生子女属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补助每户不低于5000元。
4、双女户父母奖励补助或养老保险 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夫妻。每户一次性奖励500元;愿意办理养老保险的,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办理。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发给不低于60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本市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奖励对象资格审查程序
①申请、登记;②村(居)委会初审、公示;③乡镇(街办)复审、公示;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公示;⑤市和省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
征收社会扶养费的规定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不低于5000元;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扶养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理。
符合再生育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