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办理户口须知

    户口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增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和四化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现将在户口管理上的一些办事制度公开化,我们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明,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望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积极举报不正之风。

    申报出生:
    须持夫妇双方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医院出生证明、计生委准生证,在一月内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对于弃婴儿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申报。
    
    办理迁入:
    1.招工招干须持劳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接受单位的介绍信;学生分配须持派遣证,接收单位介绍信;
    2.军人复员、退伍、转业的凭市或地区复退、转、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证明登记户口;
    3.农业人口理由正当的迁移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填写申请表经公安批准后办理;
    4.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凭释放证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登记户口;
    5.理由正当的,由其它农村迁入市郊农村的先申领审批表,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公安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办理迁出:
    凭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或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申报注销:
    1.公民应征入伍后,十日内由亲属持户口本、入伍通知书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
    2.被判刑劳教人员,在接到判决书十日内,由亲属持户口本、判决决定书,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
    3.公民死亡后,由亲属持户口本、医院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

    变更   更正:
    户口项目要变更更正的,由户主或本人持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申领填报变更、更正审批表,经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属实,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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